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
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
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农村医疗保险在2002年十月交保险,2003年十月生效。根据常规情况,保险通常在交保险后的一段时间后生效,因此2003年十月应该是保险生效的时间。然而,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