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不是永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删除,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被一直列入失信名单。
失信人员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的,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其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其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偿还完所有拖欠的借款和利息后,就可以申请消除征信黑名单,但是随着新版征信出台,借款人想要消除征信污点必须在还清借款后五年保持良好的消费和还款记录,而在此之后才可以正常申请信用卡和贷款。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并不是永久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如果有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